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
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各商业银行、澄海农联社、各国有企业主管局(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精神,加快我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步伐,扶植下岗失业人员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脱贫自给就业路子,根据汕头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行汕头支行、经贸局《转发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财社[2003]44号)、人行汕头支行、财政局、经贸局、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汕银发[2003]85号)、汕头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行汕头支行《转发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财社[2003]51号)、人行汕头支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汕银发[2004]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推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提出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区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行澄海支行、经贸局、澄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分管领导为协调小组的成员。协调小组建立会议制度,通过协调议事会议,审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事项、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沟通、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建立和担保机构。区财政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筹集,准确运用省拨、区自筹的小额担保贷款专项基金。经财政部门同意,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澄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合作协议书,将担保基金存入澄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按规定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区财政全额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区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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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额度。小额担保贷款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作为运作主体。实行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申请、社区推荐、贷款担保机构审查并承诺担保、区小额担保贷款协调小组审批、经办金融机构核贷的程序。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中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且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个人和家庭负债适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资金运作能力;
2、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和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3、已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确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缺乏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原因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4、能提供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保证人作信用反担保的证明文书或可变现的有效质押物(银行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和保险单等有价证券或票据)。对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原则上可取消贷款反担保。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不超过6万元,非合伙经营者不能作为放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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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区小额担保贷款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基金的风险管理,对运作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不符合贷款目的和用途的贷款,协调小组可要求经办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及利息,担保贷款的不良率要控制在20%以内。经办金融机构要简化手续,认真履行放贷机构的职责,安排足额的资金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并及时主动向协调小组汇报情况,沟通信息。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查审核,建立方便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质服务承诺。区小额担保贷款协调小组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建立规范的工作汇报总结制度,及时化解出现的风险和问题,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良性推进。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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