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汕头市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1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66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1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08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六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