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转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0]27号)和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转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汕人社函[2010]88号)的要求,我区决定于2010年6月20日至7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半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检查主要对象是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小砖窑厂、小矿山(采石场)、小作坊等用工场所。
(二)检查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生产许可、安全许可、采矿许可等;
2、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障,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此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6月20日至26日)。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统筹安排法制宣传教育和舆论宣传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提高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6月27日至7月25日)。各镇(街道)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用工单位的情况开展全面排查,进行登记造册,确定重点检查对象。采取突击检查和随时、随地、随机抽查的方法,对用工单位进行检查,确实掌握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员工花名册、工资表、身份证、居住证、劳动合同书、社保登记证、考勤登记、员工健康体检登记、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等。进一步查清用工单位遵规守法情况。检查过程中,要重点针对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检查中发现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进行立案查处。未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对外公布用工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区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10年7月5日-25日前往各镇(街道)进行督查。期间市联合检查组也将对我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是总结阶段(2010年7月26日-31日)。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7月29日前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含统计表)。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更好地协调指导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区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初定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安分局陈伟鸿副局长、监察局余建伟主任、民政局朱壁溪副局长、国土资源局林再稳大队长、卫生局陈志民副局长、工商局陈泽卫副局长、安监局姜红林副局长、总工会谢祥刁副主席组成。负责协调指导全区专项行动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联系人:卢再强、金海仁,电话:85855223,85855212传真:85887673。
(二)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出4名监察人员,各成员单位抽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到各镇(街道)进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组建工作机构,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要充分认真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对象,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严历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2、公安部门要对违法和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检查、取缔无合法证照等违法经营行为。
4、民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中发现符合救助对象的劳动者的救助工作。
5、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7、卫生部门要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8、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为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工会组织要加强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五、车辆安排
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车保障专项检查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