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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工作现已全面铺开,符合此次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类型有:
一、现为本区户籍,1978年6月1日至我区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时点为1994年3月)期间,离开我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其离开原企业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职工。
二、现为本区户籍,1978年6月1日至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期间,离开原我省范围内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的原固定职工。
三、现为本区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省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职工。
四、现为本区户籍,回城后没有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
符合以上所列类型人员,如已参保的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向现参保单位提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未参保及原自管档案的人员须先将档案及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移交至区职业介绍所代管,由区职业介绍所提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
申请办理时限:自即日起至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止。
区职业介绍所地址:澄海区中山北路水关亭劳动培训中心1楼。
联系电话:0754-85712045(每周一、二、四、五受理业务)。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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