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对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汕劳社[2009]79号)规定的适用企业范围、适用人员范围、报审资料、审核程序、遗失档案人员的审核依据和办理程序。其中,我市户籍原知青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原县级以上知青管理部门(或当时县级以上负责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部门,下同)批准或记载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登记表、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花名册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安置审批表、下乡青年要求照顾回城审批表、知识青年回城申请表、公安机关户口回迁登记等原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原始书证出具单位的公章,下同);
(二)对由县级以上知青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镇(公社)到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场(垦殖场)的原固定工,须提供原镇(公社)组织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花名册、参加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场(垦殖场)人员登记表、花名册等原始资料和原对口所属生产建设兵团、农场(垦殖场)接收人员花名册、公安机关户口回迁登记等原始资料。
二、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0]1010号)的规定精神,我市从2010年5月1日(含本日)起,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曾经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则按现岗位情况界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即在管理岗位工作的55周岁,在生产岗位工作、从事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或处于失业状态的按50周岁;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55周岁,包括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省、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规定,加强对一次性缴费人员的资格审核。对原已经审核同意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本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重新对一次性缴费资格进行审定,市人社局在适当时候将组织对各区县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申请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截至2010年7月8日止。对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确认申请人符合一次性缴费人员范围和工作年限的,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行登记,掌握其基本情况、履历和联系方式,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最迟在2010年底前做出是否同意其一次性缴费的意见。
(二)对不符合一次性缴费范围的人员一律不得审批、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对违反政策规定已申报、审批、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取消其一次性缴费手续,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全部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抓紧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全力以赴做好此项工作。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反映、沟通,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避免出现新的矛盾。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