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1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5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一)已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现参保单位向所属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省驻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我省范围内其他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未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参保现已停保人员),须先将档案移交至本人原单位所属的档案管理机构代管,由档案管理机构向所属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人可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并携下列资料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一)《审核表》(一式四份)
(二)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机(各一份);
(三)个人档案原件;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经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四条 申请人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送审单位)根据申请人本人档案材料如实填写《审核表》,并备齐上述送审材料,到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一次性缴费审核。
第五条 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当场向送审单位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送审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及工作年限审核,并在《审核表》的“缴费资格及原工作年限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对符合办理资格的,核定并填写其离开原单位前的工作年限。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资料、《受理回执》一并交还送审单位。
第七条 送审单位应及时通知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申请人在《审核表》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栏目选择缴费年限并签名后,由送审单位报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审核(其中现参保缴费的申请人由其缴费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审核)。
第八条 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其应缴纳的金额,并填写在《审核表》的“缴费金额审核”栏目,加盖公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开具《补缴通知单》。《审核表》一份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送存审核机构,两份退还送审单位。
第九条 送审单位凭《补缴通知单》向所属地税部门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第十条 地税部门征收申请人的缴费款后,将缴费到账信息及时输给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缴清全部费用的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记录缴费年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人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按现行有关转移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各经办部门办结业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将有关业务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对申请办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资格和原工作年限审核手续,但无法提供本人原始档案的人员,可按以下办法审核:
(一)申请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个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和身份的原始凭证(如工作证、工会证等)、档案转移回执等材料,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核,并填写《遗失档案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
(二)审核部门根据申请人填写的《遗失档案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等相关申请资料,向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发出《关于协查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原始档案资料的联系函》。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协查。
(三)审核部门根据协查反馈的《关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经历的证明》等资料,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缴费资料及其原工作年限。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领取和填写《审核表》,并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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