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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7]18号)和《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限期补缴的通知》(汕劳社[2007]16号)的精神,现就我区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必须在2007年7月31日前到汕头市社保中心澄海分中心开具《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后,向地税机关一次性缴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凡未按本《通告》规定期限内缴清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澄海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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