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仲裁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促进创业就业政策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汕头市人事局文件
汕市人[1998]38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
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全市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现代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现将《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反映。
附:《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
 
汕头市人事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报报:徐尚武常务副市长、许斯仕秘书长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政研室、市政府研究室
 
 
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搞活人事管理,促进我市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使人事出有因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广东省人事厅建立和发展人事代理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
一、发展人事代理制度的指导思想
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模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科学手段,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政策规定,代办有关人事业务。人事代理制度的建立,将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实现了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使企事业单位真正成为独立的用人主体。从而不但畅通了各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渠道,摆脱了人事关系、档案等的束缚,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而且减轻了原所负担的各项社会福利保障职能的压力。
发展人事代理制度,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事工作两个调整、机构改革任务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我市企事业单位改革的实际,加快拓展人事代理业务,加强人事代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努力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承办人事代理的工作部门
市及各区县(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属下单位的人事代理业务,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该项业务。市人事局及其属下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人事代理工作业务政策的制定和协调指导,并具体承办市属单位,中央、省及外省市驻汕单位的人事代理业务。
各级代理机构开展人事代理业务时,必须配备熟悉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具体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档案资料室,制定人事代理的规章制度、管理细则。
三、人事代理的对象
人事代理的范围是全市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流动人员。其主要服务对象是:
(一)各类单位
1、外商、港澳投资企业及驻汕代表机构;
2、中央、省和外省市驻汕企业及办事机构;
3、国有企业及全民事业单位;
4、集体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街道企业,民营、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
5、其他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条件的单位;
(二)各类流动人员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尚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自愿委托的其他各类人员。
四、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
(一) 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制
度改革方案;
(二) 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招聘和
推荐业务;办理聘用人员的交流调动、接收和录聘用手续;
(三) 为委托单位聘用人员办理聘用合同的鉴证;为委托单位代理开
展考核、培训和人才素质测评业务;
(四) 管理代理单位员工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
员职称资格的认定、考试和晋升申报工作;代办大叫专毕业生见习期江转正定级、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和有关工资福利、干部退休手续;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境)、自费出国(境)留学和国内报考大中专院校等政审或证明材料;
(五) 为流动人员代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保留其干部身份;
(六) 代办各种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七) 代管代理人员的党轩组织关系;
(八) 为代理人员提供户籍关系的寄靠服务;
(九) 协调代理合同的执行和人员流动中的争议仲裁;
(十) 根据委托单位(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人事业务和人事管理
工作。
各级人事代理机构在受以上各项代理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管理渠道和审批权限开展工作。
五、人事代理的一般工作程序
人事代理衽合同方式管理,即人事代理机构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协议书,确立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机构与被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如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人事代理合同协议书内容,按国家现行人事政策法规和规定解决。
(一)单位委托开展人事代理,应提供:
1、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明确委托代理内容和要求;
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成立的批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员的名册、个人登记表、聘用合同;
4、委托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应提供:
1、个人签署的人事代理委托书,个人身份证;
2、应聘或个人流动去向的有关证明材料;
3、原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调出、解聘或辞职的有关材料。
代理机构审核以上材料同意后,双方签订代理合同协议,确立代理关系,被代理方同时应按代理服务各项目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被代理人员人事代理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续约或调出手续,超过半年不办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委托代理单位中的聘用人员,其聘用合同解除中止后,委托单位须于十五日内书面报人事代理机构备案,并通知被辞聘人员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变更合同或调出手续。
六、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 切实加强对人事代理工作的领导。人事代理是人事制度改革的
一项新工作,全市各级人事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勇于探索,敢于为先。要根据本单位实际,自愿、自觉地积极参加推行人事代理制度。
(二) 分步实施,加强管理。各级各单位在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工作
中,要注意结合本单位的条件和实际情况,可考虑采用“|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的方式,先开展部分人事业务的委托代理,等条件成熟时再并轨,以保证过渡的平衡安定,也有利于不断补充、完善人事代理新体制。应注意加强对被代理人员的管理工作,从专业、层次、素质表现等方面严格把好进人用人关,并注意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被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明确有关工资待遇、住房福利及双方有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保障福利的承担职责等。
逐步完善人事代理制度的配套服务体系。对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单位,市人事部门将坚持重点优先、优惠的原则,抓好试点先行单位,严格按“服务、高效、准确”的标准,认真开展人事代理工作,并对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单位在选聘进人和各项人事业务工作上给予优先优惠。同时,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力度,不断完善人事代理制度相配套的有关政策和各项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使这项工作逐步全面、顺利推行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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