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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文档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1]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次工伤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于今年3月3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同附表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失业保险科。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0年12日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0年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本次按照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适度倾斜,兼顾特殊人群,稳步提高伤残津贴总体水平。具体如下:
(一)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201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即95元定额计发。
2、定比调整。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2011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整额;每人每月定比调整加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特殊调整。
1、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工残退休科技人员加发伤残津贴,从2011年1月1日起单列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2010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按月加发25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按月加发200元;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已享受2007至2010年对具有高级职称工残退休科技人员伤残津贴年度倾斜调整的,其累计加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
2、对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80岁及以上的工残退休人员,每人发放一
次性伤残津贴180用,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重复加发。
3、军转干部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计发。
五、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工作要求工伤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工伤职工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增发的伤残津贴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残退休人员手中。具体落实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连同附表于2011年3月4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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