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办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资料:
(1)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②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③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具体指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复印件;
④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具体指由内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或台港澳地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⑤ 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⑥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体指人社保障部门核发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⑦ 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
⑧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⑨ 用人单位《汕头市澄海区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
⑩ 其他需要的资料。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申请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② 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延期申请表》;
③ 其他需要的资料。
(3)变更《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② 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变更申请表》;
③ 相应资料:(如证件号码变更,提供新证件个人资料页的复印件;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供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的营业执照、证明等;更换工作单位(指原单位与新单位为兄弟单位,有同一上级部门或母单位,若不是则为新办)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意向书(劳动合同/委派书/《代表证》复印件;变更住址,提供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④ 用人单位《汕头市澄海区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
⑤ 其他需要的资料。
(4)补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① 用人单位提交《补办就业证申请表》(注明补办原因);
② 有效证件复印件;
③近期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5)迁转《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② 填写《注销/迁转就业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③ 原就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④ 新聘用单位拟聘该人员的证明。
备注:本条迁转是指台港澳人员在同一公司不同就业地迁转或在母子公司之间迁转,若不是则为新办。
(6)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②《注销/迁转就业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③ 原就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办理程序:
(1)申报受理。用人单位备齐规定的资料后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报;资料齐备、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2)审批发证。符合条件的,签发、延期、变更、迁转、《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
收费:
不收费。
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澄海区文祠东路307号澄海区人社局208号就业中心
电话:8586384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doc
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doc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延期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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