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交[1989]05号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各市、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中央驻粤单位干部(人事)处: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98]5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已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以粤组通(88)56号文转发给你们。现就各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 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划分问题
根据《通知》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省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按以下办法划分管理权限。
辞职、辞退等流动人员在待业期间,其人事档案除原属省、市、县委组织部管理的,仍由省、市、县委组织部管理外,其余均由其流动前所在单位人事管理关系归属政府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不包分配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和虽按国家任务招收,但未被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应聘到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驻粤代表机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的流动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辞取、辞退、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就业后,其人事档案由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管理,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属于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用单位人事管理关系归属的政府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二、 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办法和管理问题
流动人员原单位在流动人员离开单位时,可按本《意见》关于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将其人事档案转给有关单位。在转递档案时,应写明转递原因,提供有关流动(辞职、辞退、退职等)证明。档案转出后,应将转去单位通知其本人。
流动人员重新就业后,按本《意见》规定应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单位,可凭流动人员就业证明,向原来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单位索取档案,原单位应予转递。
查阅、转递、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按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事档案管理执行。
三、 关于非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擅自承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问题
《通知》规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其他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在《通知》下发之前,我省一些非党委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承接了部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以这部分人事档案,应按本《意见》的规定,于今年十月底前向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移交完毕。各地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局应检查督促这项工作。
各地应重视流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要建立规章制度,并不断加以总结、完善。在实际工作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报告。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