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汕劳社[2009]70号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基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9]19号)精神,我市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下称《规定》)。为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为扶持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根据市政府《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汕府〔2009〕44号)精神,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从2010年1月起调整为1%。  

      二、关于女职工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有以下情形的,增加产假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1、难产(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的,增加产假30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

      4、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发生育津贴;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三、关于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10天看护假的假期津贴。假期津贴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由男职工所在单位申报。  

      四、关于申办生育保险待遇时限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限,原则上按《规定》第十七条执行。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在未与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之前,生育医疗费报销申办期限为生育之日起1年内,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申办期限为手术之日起3个月内。  

      五、关于医疗服务定点管理  

      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具体按《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六、申办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申办及计发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凭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除《规定》中明确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其它需提供的材料由市社保局规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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