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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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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澄人社[201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汕人社[2011]3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澄海区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汕人社[2011]3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机构

(一)缴费纳入人员在原单位所属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审核手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汕单位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

(二)直接纳入人员在原单位所属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资格审核手续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资格确认。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汕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资格审核、确认手续。

二、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一)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我市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月(具体时点:中心城区为1993年5月,澄海区为1994年3月,潮阳区和潮南区为1994年9月,南澳县为1995年1月);

(二)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84年10月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汕头市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和〈汕头市合同制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发〔1984〕55号)颁发之月;

(三)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88年10月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建立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汕府〔1988〕96号)颁发之月。

三、直接纳入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初始值

    根据粤府[1993]83号文第13条,第34条和汕府[1993]21号文第13条的规定,直接纳入人员始发基本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即原称附加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中心城区人员按1992年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74元的30%计发(其他区县人员按当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按下列标准计发:

1、缴费年限(按退休前的连续工龄计算,下同)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满1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2、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中心城区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一为按1992年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其他区县人员按当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

(二)应发基本养老金以基本养老金初始值再按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以来历年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至2011年6月底前的标准计发。

四、其他

    本通知下发后,《关于解决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未按规定参保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8]201号)停止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一)直接纳入。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83号文之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属于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参照合同制职工身份确定。

(二)一次性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所在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三)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为20%。

(四)缴费指数。

    一次性缴费指数=缴费基数÷申请办理缴费时所在市社会保险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缴费费用。

    一次性缴费的总额=缴费基数×20%×缴费月数,不计算利息。

四、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

(一)缴费年限。
    缴清全部费用后,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不作为地方养老金的计算依据。
    缴清全部费用的时间为申请人的首次参保时间。

(二)视同缴费账户。

    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由一次性缴费受理地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的规定为其补记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三)个人账户。

    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一)直接纳入人员。

    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以当地实施83号文时的标准,按83号文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办法计算初始值,再按照当地实施83号文以来当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将初始值调整至本通知实施之月的标准。

    基本养老金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按实施之月的标准发放,之前不补发。

(二)缴费纳入人员。

1.本通知实施之月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符合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按96号文和《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计发基数为缴清费用当月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符合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可按96号文的规定继续缴费。在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条件时,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2.本通知实施之月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达到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96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一次性缴费受理地

    在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在不同单位工作过的,在工作时间最长的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七、待遇核发地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规定,最后参保地为待遇核发地。按本办法办理一次性缴费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一次性缴费受理地即为其省内的最后参保地。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按本通知一次性缴费形成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76号文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跨省转移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执行。

九、办理程序

(一)缴费纳入人员。

    由申请人或原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反映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一次性缴费申请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受理申请人员的一次性缴费手续和征收养老保险费。

(二)直接纳入人员。

    直接纳入人员由原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经公示7天无反对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资格确认。经确认资格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核发手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资格审核,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待遇核发。

    经办规程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起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十、其他

(一)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参保人员,符合第一点其它规定,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第三点和第四点的规定缴费、计算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已经出台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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