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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 充分认识建立城乡一体化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实施《试行办法》,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是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2006]3号文,汕头市人民政府[2006]53号文的具体要求。实施《试行办法》,采用实名制登记,全省电脑联网动态管理,有利于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供给情况和用人单位用工情况,有利于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有利于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有利于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运行体系和保障机制,保持城乡就业形势长期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地,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尽快在我市建立起覆盖城乡劳动者基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二、 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一)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的就业和失业登记以及录用备案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二)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现行用工管理权限负责《手册》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

    1、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以下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核发《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1) 在市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2) 在中央,省属驻汕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3) 市属用人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于2002年11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 中央,省属驻汕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于2002年11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以下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核发《手册》:

    (1) 在区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2) 区属用人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 本辖区内(按就业所在地划分)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劳动者;

    (4) 本辖区内(按户口所在地划分)未就业且有就业意愿的本市城镇新成长劳动者;

    (5) 本辖区内(按户口所在地划分),2002年11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现在仍未再就业的劳动者。

    (三)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 《手册》是劳动者在本市范围内就业、失业情况的记录凭证,是本市实施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的唯一合法证件。失业人员凭此在本市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或失业保险待遇。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参保人员手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用工监察级年检,均须查验新录用人员《手册》中的就业登记情况。

    2、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保险金,须查验《手册》,并在“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情况”中进行相应记载。

     3、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办理录用备案登记等手续时查验《手册》并进行相应记载。

    4、 失业保险金领取监督机构应在每月办理签名确认手续时查验《手册》并进行相应记载。

    5、 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终止、解除,须查验《手册》并进行相应记载。

    6、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须查验《手册》并进行相应记载。

    (五)《手册》一律实行电脑化管理,不得以手工填写方式发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业务管理台帐,认真做好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与再就业以及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等各项统计报表工作。

    (六)《手册》采用使命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否则视作无效。如有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失,应在当地报刊或媒体刊登损失启示后,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三、《手册》的发放和编号原则

    (一)《手册》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格式,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

    (二)《手册》的编号按《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共18位数。

     1、前6位为行政区划编码,具体为:市直440501,金平区440511,龙湖区440507,澄海440515,濠江区440512,潮阳区440513,潮南区440514,南澳县440523;

    2、第7至第8位是发放《手册》的街道(镇)代码,由各区县编制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第9至第10为发证年份代码;

    4、第11至第17位为顺序码,标注在同一辖区内当年发放《手册》的顺序号;

    5、第18位为《手册》发放对象校验码,0代表本省劳动力,1代表外省劳动力,2代表本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9代表残疾人.

    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程序

    (一)初次失业登记

    有就业意愿的城镇未就业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到所属区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登记,领取《手册》。登记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小一寸彩照2张及以下材料:

    1、 初、高中毕业生未升学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各类大(中)专学院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复员退伍专业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退出现役有效证明或安置部门出具体的相关证明、证件;

    4、 退役运动员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体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 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6、 需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村(居)委会、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证明;

    7、 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至5类人员需同时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居委、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无业证明。

    (二)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须查验求职者的《手册》和《再就业优惠证》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凡是未持有效证件的,均需到所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自劳动者工作之日起30天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属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录用备案。

    (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2)《手册》,没有《手册》的同时申报办理;

    (3)从事国家规定须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须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从事特种作业的须持有效的上岗证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5)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用人单位属初次办理备案手续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提印件,进行用人单位情况登记。

    4.用人单位所办理的用工备案手续到期的,需于30日内到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续期手续。

    5.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在就业后30内到就业所在地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资料。

    6.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登记备案申办资料无误后,应出具办结凭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手册》。

    (三)就业转失业登记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应于7日内到所属劳动合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手册》送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在《手册》上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并委托申办单位或直接交劳动者本人。

    3.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送交劳动保障部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职工档案寄存办公室)进行存档。

    4.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手册》及如下材料:

    (1)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有效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2)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3)原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4)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试行办法》实施时间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从2007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开始实施《试行办法》,统一发放《手册》。原《外来流动人员就业证》、《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一律不再发放。

    (二)本办法实施后,本市劳动者原已领取的《失业证》、《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仍继续有效,在劳动者进行年审或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换发《手册》。换证后上述证件即行失效并由换发机构收回销毁。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期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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