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2]15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粤人社发[2012]64号文适用对象的人员,缴费标准和申请审核办法分别按照市政府《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9]127)、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汕劳社[2009]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64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税)局、卫生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2]17号),着力保障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建设幸福广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生活困难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要充分认识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意义

    广大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变农村面貌、发展农业奉献了青春,作出了贡献。作为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目前部分知青存在的生活困难、就业、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切实解决好早期下乡知青生活困难、就业、社会保险等问题,是我党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增强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切实落实各项措施,解决好早期下乡知青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     实事求是认真做好知青的参保审核工作

    纳入本通知解决范围的知青,是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实事求是地做好知青的参保审核工作。

三、     全面解决知青养老保险问题

    (一)参照我省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障办法,通过一次性缴费将知青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办理一次性缴费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一次性缴费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申请一次性缴费的知青,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最后参保缴费地办理;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待遇发放地办理。

    (四)一次性缴费基数,按知青申办一次性缴费所在统筹区早期离开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基数执行;缴费比例按20%执行。

    (五)一次性缴费年限,原则上按知青下乡年限由本人自愿确定。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知青,按下乡年限一次性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同一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至满15年;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从缴清费用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1.未办理回城现为农村户籍的;

    2.回城后未就业参保的;

    3.处于失业状态的;

    4.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处于就业并参保缴费状态的知青,应按照现行政策继续参保缴费,其下乡的年限可办理一次性缴费。

    (六)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1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七)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知青,按照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下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

    (八)按本通知办理一次性缴费的知青,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向地税部门办理缴费。各地经办机构应在2012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九)下乡年限已按规定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或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以下乡年限办理了一次性缴费的知青,其已视同缴费年限或已一次性缴费的下乡年限不得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一次性缴费。

    四、妥善解决知青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下乡知青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医疗保险制度。

    办理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下乡知青,可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的知青,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

    五、切实解决困难知青就业问题 

    对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有就业意愿的知青或其家庭成员,全面落实积极就业政策,通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再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和援助等方式,促进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对有创业意愿或已在创业状态的知青或其家庭成员按规定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扶持。对知青家庭中有入读技工学校愿望的适龄成员,政府资助1人免费入读,毕业后推荐就业。农村知青家庭成员入读技工学校的,可按规定申请助学金。

    六、有效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知青

    对于下乡知青中的孤寡老人、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特别困难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予以保障,同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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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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