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劳社[2009]62号通知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程序,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局决定于2009年6月20日至8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半月的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 整治范围这次行动整治的范围为各类用工单位,重点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行业,特别是农村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小作坊等。
二、 整治内容
(一)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招用外籍劳工等情况。
(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用工备案、缴纳“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是否非法使用儿童工或雇用无身份证人员,是否非法雇用外籍劳工等。
三、时间要求:这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09年6月20日至7月10日) 1、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通过向用人单位发放《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自查登记表》(附表一)方法,发动用人单位进行自查。 2、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各类用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庭小作坊等用工单位(场所)的情况开展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全面进行登记造册,填写《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无牌无证场所排查明细表》(表二)确定重点对象。
(二)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11日至8月15日)。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采取镇(街道)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小组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集中力量,全面检查辖区内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使用劳务派遣、童工、未成年工、非法雇用外籍劳工、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缴纳流动人员调配费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区检查组将集中一段时间到各镇(街道)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检查时间安排另行通知),严厉打击非法用工,特别是防止企业利用暑期非法使用童工,对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取证,依法作出处理和处罚,并对无合法证照场所通报工商部门查处,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问题依法处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9年8月16日至8月30日)。各镇(街道)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查漏补缺,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建立长效机制。要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做法及时推广,巩固整治成果。
四、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局长黄锦楷同志担任组长,副局长曾初定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劳动监察股股长卢再强同志、劳动监察中队队长李永生同志、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蔡文旭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监察股,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卢再强同志兼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要迅速向当地党政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配合。组织业务精干力量,迅速行动,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将开展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要求部署落到实处。局将派出检查组到各镇(街道)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专项行动的效果。
(二)突出重点,全面清查专项行动检查的重点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行业,乡村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小作坊。重点内容是非法用工、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是否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要重点检查员工花名册,发现疑似童工,及时进行登记并上报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开展清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漏一人,发现拐骗、拘禁、强迫劳动等刑事违法的组织和个人,要迅速通报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坚决查处,稳妥处置。要启动司法联动机制,涉及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要迅速严厉查处,不得拖延,务必依法严肃处理,有效维护劳动用工秩序。对于发现的童工,要坚决清退、妥善安置,确保童工安全回到亲人身边。
(四)落实整改,完善机制。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并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要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坚持日常巡查和举报投诉专查相结合机制,强化责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工作力度,形成高压太势,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教育,搞好宣传。要结合专项行动,采取多种开展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各类用工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要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镇(街道)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每阶段结束后第二天要向局书面报送阶段小结,遇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总结于2009年9月2日前报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金海仁,电话:85855223,传真:858876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