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汕劳社[2009]78号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粤劳社发[2009]12号文适用对象补缴人员的工作(上山下乡)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按照市政府《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9]127号)的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具体的申请、审核办法,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执行。
三、补缴人员按规定办理补缴后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的次月起享受。
四、本通知自执行之日起实施一年。
五、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迳送局养老保险科)。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