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为我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人事服务,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区一级以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包括民营、私营、外商投资、合资经营,以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人事立户是指在国家、省、市人事法规政策的指导下,让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独立的人事管理户头,除人事档案管理按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外,享有与区直国有企业同等的人事管理权限。
本暂行办法只限于人事业务的服务范围。
第四条 人事立户以自愿申请设立为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立户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法规和政策对立户单位给予人事业务的指导、服务。
立户单位应自觉遵守人事管理法规、政策,积极配合政府人事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立户条件
第七条 具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诚实守信、守法经营,近两年工商、税务年审合格,有独立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事立户:
(一) 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工业企业500万元以上、批发贸易企业2000万元以上、零售贸易企业500万以上;
(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达100人以上的企业;
(三) 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 具三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设计或装饰工程企业;
(五) 获得省、市政府表彰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所在的企业。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人事立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立人事管理户头的申请函;
(二) 填写《人事立户登记表》;
(三) 属外地在澄分支机构的单位,还须提供上级部门同意其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设立人事户头的函;
(四) 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 提供第七条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对符合立户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经核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给《人事立户登记证》。
第十条 有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的企业,只开设管理单位的人事管理户头;外地在澄分支机构开设人事户头只限在澄海区一级单位。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人事立户登记证》是立户单位到区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业务的有效凭证。人事立户的单位凭《人事立户登记证》可直接到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人事业务,包括:
(一)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交流调动;
(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以及各项职称考试;
(三) 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的接收派遣;
(四) 因公出国、赴港澳干部的政审;
(五)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 经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引进的外地人才,其户口关系按区政府《汕头市澄海区户口迁移若干规定》(汕澄府[2004]2号)执行。
(七) 其他人事业务事项。
第十二条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立户单位及时发布人事政策、人事业务信息,并进行具体的人事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立户单位根据需要可委托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业务。委托实行人事代理的,按人事代理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章 变更、注销、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立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立户资格。
第十五条 《人事立户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十六条 立户单位名称或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应申请《人事立户登记证》变更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 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
(二) 营业执照副本;
(三) 区工商行政部门的变更通知。
经发证机关核准后,重新发给《人事立户登记证》。
第十七条 立户单位注销、撤并时,应交回《人事立户登记证》,该证被发证机关收缴后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人事立户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在建立人事立户的次年起,须于每年5月份到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年度检查手续,对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取消其立户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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