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劳社[2009]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号)规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现就我市2009年度调整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下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
四、调整办法
以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挂钩,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以2008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731元的5%计算调整额,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7元。
(二)每人每月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计算调整额。
(三)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我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808元/月)的,按808元/月计发。
(五)原市直行政性公司退休人员,根据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两项待遇相加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冲减财政补贴金额,其养老金总额不变。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有关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拖欠。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规范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力度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具体调整情况,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附表要求填写,连同书面报告于2009年2月18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其他事项
《关于汕头市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汕劳社[2008]21号)和《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汕劳社[2007]123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八、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