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汕劳社[2009]28号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  

      (一)根据省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  

      (二)降低费率的期限为2009年4月—12月。  

      (三)具体的费率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后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后实施。  

      二、采取措施扶持部分行业的困难企业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部分行业的困难企业给予扶持措施。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在规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本通知的“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我市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组成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困难企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费缓缴事宜。联席会议的组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三)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只能申请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医疗保险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的规定,不予申请缓缴。  

      (四)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其中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就业困难人员。困难企业按规定为在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后,再按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程序申请补贴。  

      (六)困难企业申请在岗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的,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被培训职工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可持员工花名册或工资条、劳动合同和被培训员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市级企业迳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劳社[2007]63号)等文件规定的培训补助费用标准,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助费用50%的标准,将培训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申请企业的账户,具体申请和资金划拨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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