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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1]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比例及资金来源
(一)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9]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其中已按粤府[1994]90号文、汕府[1994]118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已缴费的申请人,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
(四)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其平均缴费指数为我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609元/月)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52元/月)。
二、关于缴费受理地
(一)现为本市户籍,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保但处于中断缴费状态的人员,在我市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其中: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本市户籍的在我市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为非本市户籍的,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二)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状态的人员,属我市参保的,在我市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属我省其他地区参保的,在申请前一次缴费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三、关于审核机构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资格及离开原单位前的原工作年限,由其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所属的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顺德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妥善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以下简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根据本人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按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依据。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
1、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
2、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一次性缴费的费用来源。
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其中已按粤府办[1994]90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并已缴费的申请人,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三、个人账户记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个人账户按照一次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录:
(一)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
(二)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8%(本金及利息)。
四、首次参保时间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五、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转移的,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其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办理。
六、待遇计发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基本养老金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算,其中在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过渡期的计发办法计算。申请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础养老金以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按粤府[2006]96号文原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至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的上月。
(二)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其平均缴费指数为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一次性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6.
(三)根据粤府办[1994]90号文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制度的个人缴费时间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四)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
(五)现已在本省内按月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通知办理一次性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核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之和除以计发系数,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地。
1、离开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缴费受理地:
(1)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保担处于中断缴费状态的人员,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其中达到或超过法定年龄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状态的人员,在申请前最后一次缴费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离开中央、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离开中央、省直驻其他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本条第1点的办法确定缴费受理点。
(二)审核。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资格及离开原单位前的工作年限,由缴费受理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或所在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核后,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知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缴费手续。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审核在该局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的资格和离开原单位前的原工作年限。
(三)经办规程。
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本通知规定起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八、医疗保险
按照本《通知》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九、其他
(一)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解决本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二)各市要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落实到位。
(三)现为广东省户籍、1988年8月24日前离开原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
(四)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我省统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人员未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在有效期后仍可继续办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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