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目的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最大限度地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汕头市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考虑群众的理解和承受程度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建立健全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工作机制,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群体性事件由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处理。
(3)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统一政策宣传、答复口径。
(4)快速反应,防止激化。建立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联动协调制度,提前介入,统一调度,事前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做到依法、及时、稳妥、事后做到跟踪督办落实。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急响应工作。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1.1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2.1.2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组 长: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局局长副组长:分管副局长。成员单位:人秘股、劳动监察股(劳动监察中队)、劳动工资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社保股、就业管理中心、培训股、退管中心。
2.2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组织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3)组织研究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问题,制定重大处置措施。
(4)决定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2.2.1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人秘股:配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及成员单位处置群体性事件。参与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2)劳动监察股(劳动监察中队):参与涉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3)劳动培训股:参与涉及职业培训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4)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参与涉及就业再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5)劳动工资股:参与涉及劳动工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中职工安置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因劳动争议仲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7)社保股:参与涉及社会保险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8)退管中心:参与涉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2.3 应急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劳动监察股,电话:5855212。
工作职责: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协调全区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对不稳定因素的分析、排查、调处、化解,对群体性事件中涉及重大劳动保障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通报情况、协调处置,承担区劳动保障局领导和上级领导部门部署的各项维稳工作。
2.4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件。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1.1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应落实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3.1.2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应经常广泛收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且及时给予解答或解决。
3.1.3 要充分发挥信访、工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作用,认真开展劳动保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为群众提供相关咨询和必要的法律帮助,消除不稳定隐患。
3.2 预警行动各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度,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群体性事件的分级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4.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达3000(含本数)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首都北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等敏感区域聚集堵塞交通命脉,一次参与人数200人(含本数)以上;
(3)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骚乱;
(4)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跨行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5)造成死伤人数30人(含本数)以上或者死亡10人(本数)以上的;
(6)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4.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1000(含本数)以上至3000人(含本数)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合、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等;
(2)在首都北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等敏感区域聚集堵塞交通命脉,聚集人数在100人(含本数)以上至至200人(含本数)以下;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服明显;
(4)已出现跨地区或跨行业的连锁反应;
(5)造成死伤人数10人(含本数)至30人(不含本数)之间或死亡3人(含本数)至10人(不含本数)之间的;
(6)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事态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4.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100人(含本数)以上至1000人(含本数)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参与人数在10人(含本数)以上,100人(不含本数)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有引发地区、行业性连锁反应的趋势;
(4)造成死伤人数10人(不含本数)以下或死亡人数3人(含本数)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视情况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4.4 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30人(含本数)至100人(不含本数)之间;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参与人数在5人(含本数)以上,10人(不含本数)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视情况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5 应急响应
5.1.1 Ⅰ级响应程序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区局接到有关信息后迅速核实情况,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劳动劳动保障局,同时由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并指导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专门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指导处置。
5.1.2 Ⅱ级响应程序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区局接到有关信息后迅速核实情况,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并指导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事件动态处置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必要时,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专门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指导处置。
5.1.3Ⅲ级响应程序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区局接到有关信息后迅速核实情况,由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并指导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事件动态处置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
5.1.4 Ⅳ级响应程序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处置工作,同时要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区局。
5.2 信息报告
5.2.1 报告原则
“快速、准确、续报”。接到发生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不得延报。信息内容要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初期因为时限要求,报告内容可以相应简化,但在后续报告中一定要完整。
5.2.2 报告形式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报告、传真报告、文字报告等形式。
5.2.3 报告内容
(1)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序以及伤亡等情况;
(2)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
(3)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群体性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5.2.4 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5.2.5 时限要求
(1)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3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2)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3)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4)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Ⅳ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5)对正在处理的重大事件情况,事件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应随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对于国家和省领导同志批示的群体性事件和对社会经济秩序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区局在了解情况后3小时内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5.3 通报
5.3.1区局接到有关部门的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情况报告后,要立即通报事件发生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5.3.2 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3.3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3.4 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3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问题。
5.3.5 发生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5小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视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5.3.6 涉及敏感外事问题的群体性事件,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4 现场处置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视情况确定事件规模级别,按照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处置,如事件规模属Ⅱ级响应程序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迅速启动预案,同时协助并指导当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劳动保障有关业务的,相应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人员要陪同有关领导迅速进入事发现场,按照其职责负责处置工作。
(1)处置过程中与有关部门配合
A、公安部门请公安部门维持事发现场及周边的秩序,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群众进行疏散和撤离,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B、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且造成严重后果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企业因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C、信访部门请信访部门协助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登记、处理、督办、结案等处置过程。
D、工会请工会协助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并引导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合法程序解决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组织职工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2)按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处置
A、因企业没有执行相关政策引发群体性事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责成企业领导向职工解释原因,如属企业有条件执行而没有执行,要及时向群众承诺,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政策;如属企业暂时没有条件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责成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并做出承诺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决。
B、因职工对法律、政策误解引发群体性事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多形式向群众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
C、因对有关政策有意见引发群体性事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如确属政策原因,要在稳定群众情绪,努力平息事件的前提下,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
(3)按群体性事件表现的行为处置
A、对在企业内部聚集的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方法,责成企业落实有关政策,限期解决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B、对到地方党委政府上访聚集的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控事态的发展,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方法,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C、对堵塞交通,强占要害部门的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迅速与有关部门沟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耐心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同时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采取有效办法,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D、对已经出现群体性暴力行为的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配合有关部门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尽快了解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策划、煽动群体性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E、对群体性赴省进京上访的无论是准备赴省进京上访,还是在赴省进京途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劝阻,了解上访原因,尽快拿出答复意见,化解矛盾,平息事件。已经发生赴省进京上访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要求派出熟悉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
5.5 督办
(1) 劳动保障部门在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现场解释不了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督促加大方面加以落实。
(2)对要求合理,应予解决但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向群众讲清道理,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力求得到群众的理解。
(3)对不符合政策的无理要求,要耐心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诉求。
(4)按照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需要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的,由接办部门督促事件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尽快提出处理措施和意见,及时反馈结果。
6 善后处置
6.1 恢复秩序
事件结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恢复生生产秩序,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再度发生.
6.2 处置报告
事件结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群体性事件处置报告.
6.3 新闻发布
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4 评估
群体性事件结束后,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6.5 奖惩对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粤办[2006]3号)追究其责任;对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环节工作制度,完善各部门、各单位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畅通。
8 附则
8.1 制定和解释本预案由区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2 发布与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