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汕澄府办[2005]71号 |
|
|
|
|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汕澄府[2005]16号,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秀人才需到区人事局确认身份,办理《优秀人才来澄工作证明书》(下简称《证明书》)。在澄期间凭《证明书》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证明书》每2年换证1次,优秀人才若身份有变动,可申请换证。不再在我区工作的,应将《证明书》交还发证机关。 优秀人才办理《证明书》,需向区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股填报《优秀人才来澄工作情况登记表》,同时提供工作调动函或经劳动部门确认的聘用合同以及学历、资格、荣誉称号等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条 优秀人才办理调入手续,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区人事局审批。优秀人才原单位无故不同意调出,但又确属我区急需的,可报区人事局申请承认其原有身份。需办理人事关系代理的,凭区人事局介绍信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第四条 优秀人才来澄工作,不迁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外来人才工作证》(下简称《工作证》),并凭《工作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手续。聘用期间,凭《工作证》享受本区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工作证》有效期限为2年。期满后继续聘用的,可凭《工作证》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2年。 优秀人才申请办理《工作证》,直接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明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接收单位和在澄有居住条件的证明,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随带配偶、子女的,附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优秀人才聘用期间工作单位、职业、住所如有变动,应及时到《工作证》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申请补办。不再在我区居住的,应将此证交还发证机关。 优秀人才及随带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来澄入户,直接到区公安分局户政股办理入户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区人事局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随带配偶、子女的,需附带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五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优秀人才如已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同时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原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如属1994年3月以前参加工作的,现单位可以为其办理补交手续,并按各社保年度的计算方法补缴社保费和利息后,其1994年3月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如属1994年3月以后参加工作的,现单位可以从其参加工作的次月起为其补交各社保年度的社保费和利息。 第六条 优秀人才在澄工作期间有子女需在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就读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安排。不迁户口的,凭《工作证》享受同等待遇,并免收择校费。 优秀人才的子女需入读幼儿园者,按家长意愿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协调安排;属小学、初中新生及转学插班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其户口所在地(凭《工作证》的按其居住地)优先安排入学就读;属进入高中一年级就读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参考其升学考试成绩(可在有关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降低30分)照顾录取;需转入高中二、三年级插班者,区教育行政部门参考其原就读学校等级以同类学校及相衔接年级为原则予以安排就读。 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按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接收优秀人才子女入学就读,并不准动员或接受家长赞助。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住房安家补助,按其经费供给渠道申请办理,属区财政负担经费的,直接到区财政局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明书》、居民户口簿、工作调动函或经劳动部门确认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个人生活补贴,按其经费供给渠道申请办理,属区财政负担经费的,直接到区财政局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和有关纳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专项经费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直接到区财政局办理手续。申请专项经费补助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工商执照正本和有关纳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补助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工商执照正本和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直接到区财政局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区科技局审查意见等。 第十一条 澄海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由区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作出安排。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来澄优秀人才符合原中共澄海市委办公室、澄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澄海市优秀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澄委办[1998]39号)规定的年龄、学历、职称资格及思想政治表现和业绩条件,申报“澄海区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称号,需提供《证明书》,工作调动函或聘用合同书,学历、职称、获奖项目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填写《澄海区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呈报表》(一式两份),经镇(街道)党委、区直局一级主管部门讨论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