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汕澄府办[2005]71号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汕澄府[2005]16号,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秀人才需到区人事局确认身份,办理《优秀人才来澄工作证明书》(下简称《证明书》)。在澄期间凭《证明书》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证明书》每2年换证1次,优秀人才若身份有变动,可申请换证。不再在我区工作的,应将《证明书》交还发证机关。
  优秀人才办理《证明书》,需向区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股填报《优秀人才来澄工作情况登记表》,同时提供工作调动函或经劳动部门确认的聘用合同以及学历、资格、荣誉称号等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条 优秀人才办理调入手续,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区人事局审批。优秀人才原单位无故不同意调出,但又确属我区急需的,可报区人事局申请承认其原有身份。需办理人事关系代理的,凭区人事局介绍信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第四条 优秀人才来澄工作,不迁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外来人才工作证》(下简称《工作证》),并凭《工作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手续。聘用期间,凭《工作证》享受本区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工作证》有效期限为2年。期满后继续聘用的,可凭《工作证》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2年。
  优秀人才申请办理《工作证》,直接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明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接收单位和在澄有居住条件的证明,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随带配偶、子女的,附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优秀人才聘用期间工作单位、职业、住所如有变动,应及时到《工作证》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申请补办。不再在我区居住的,应将此证交还发证机关。
  优秀人才及随带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来澄入户,直接到区公安分局户政股办理入户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区人事局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随带配偶、子女的,需附带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五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优秀人才如已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同时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原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如属19943月以前参加工作的,现单位可以为其办理补交手续,并按各社保年度的计算方法补缴社保费和利息后,其19943月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如属19943月以后参加工作的,现单位可以从其参加工作的次月起为其补交各社保年度的社保费和利息。
第六条 优秀人才在澄工作期间有子女需在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就读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安排。不迁户口的,凭《工作证》享受同等待遇,并免收择校费。
优秀人才的子女需入读幼儿园者,按家长意愿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协调安排;属小学、初中新生及转学插班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其户口所在地(凭《工作证》的按其居住地)优先安排入学就读;属进入高中一年级就读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参考其升学考试成绩(可在有关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降低30分)照顾录取;需转入高中二、三年级插班者,区教育行政部门参考其原就读学校等级以同类学校及相衔接年级为原则予以安排就读。
  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按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接收优秀人才子女入学就读,并不准动员或接受家长赞助。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住房安家补助,按其经费供给渠道申请办理,属区财政负担经费的,直接到区财政局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明书》、居民户口簿、工作调动函或经劳动部门确认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个人生活补贴,按其经费供给渠道申请办理,属区财政负担经费的,直接到区财政局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和有关纳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专项经费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直接到区财政局办理手续。申请专项经费补助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工商执照正本和有关纳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补助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工商执照正本和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直接到区财政局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区科技局审查意见等。
  第十一条 澄海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由区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作出安排。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来澄优秀人才符合原中共澄海市委办公室、澄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澄海市优秀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澄委办[1998]39号)规定的年龄、学历、职称资格及思想政治表现和业绩条件,申报澄海区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称号,需提供《证明书》,工作调动函或聘用合同书,学历、职称、获奖项目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填写《澄海区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呈报表》(一式两份),经镇(街道)党委、区直局一级主管部门讨论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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