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8年5月21日汕头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下发《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补助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市财社[2008]51号)。
《通知》对跨省份外来劳动者职业介绍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标准、支付渠道、申请拨付程序和检查评估做出具体规定。(一)、跨省份外来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统一按60元/人的标准执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按培训对象所获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进行补贴,标准按汕劳社[2007]63号文中资金补贴标准的70%补贴。(二)、跨省份外来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区县职业介绍所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兑现;技能提升培训资金补贴申请按跨省份外来劳动者所在企业的企业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拨付。(三)、跨省份外来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拨付程序按汕劳社[2007]49号文及粤财社[2007]53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申请拨付程序参照汕劳社[2007]63号文及粤财社[2007]53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2008年5月28日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农工办[2008]7号)。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就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坚持长远规划、逐步推进,以产业升级转移为导向,进一步健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力争到2012年,新增转移本省农村劳动力600万人,全省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转移前组织技能等级培训360万人,年均培训72万人,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80%以上。
(二)、加强规划,分类培训。1、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制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规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区)、乡镇(街道)和承担任务的有关培训机构。2、实施一户一技能计划,分类开展技能培训。3、从2008年起,本省45周岁以下的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含未转移和目前已在岗)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规范教学和技能鉴定,确保培训质量。
(四)、加强劳动力技能培训体系建设。
(五)、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公共服务。1、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工作。2、开展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制订全省农村劳动力普查方案,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方案要求,具体部署落实,于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并将数据录入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软件系统。3、加强技能培训组织发动工作。4、加强就业服务,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行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5、加快完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6、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各地级市政府要制订促进产业转移园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具体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和考核激励办法。
(六)、加强对口劳务帮扶。1、健全珠三角对口劳务帮扶制度。2、珠三角的地级市要制订鼓励企业招收本省农村劳动力的优惠扶持政策。
(七)、明确部门职责和经费保障。1、职责分工。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劳动力转移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订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经贸部门要结合产业转移工作,协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部门要组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与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积极发动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的需要,编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补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制订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即使查处和纠正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违纪违归行为。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改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居住条件。统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普查和抽样调查,建立相关统计分析制度。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为农村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开办企业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简化办理手续并给予减免收费优惠。2、加强经费保障。3、加强监督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