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仲裁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促进创业就业政策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推动我市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加快汕头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及乡镇以下基层就业

1、从今年开始,我市乡镇机关(含涉农街道,下同)、事业单位空缺的编制和职位(岗位)主要用于公开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今后市和区(县)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至少应拿出三分之一的职位(岗位)用于招录、招聘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2、新录用或聘用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如调离乡镇工作单位,到市和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

3、新录用或聘用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相应任命为科员或九级职员(暂不占职数)。

4、到乡镇及乡镇以下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户籍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各区(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人才集体户口,为毕业生落户提供方便。

5、到乡镇及乡镇以下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工作期间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所在区(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其中金平、龙湖、濠江区生源的高校毕业生,也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6、凡在乡镇及乡镇以下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我市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时,其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造条件

7、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到本市、区(县)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2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

8、对到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非本区(县)生源的高校毕业生采取灵活的落户措施,既可在原户籍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就业所在地落户;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落户,单位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口落户。

9、到中小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评审等,均可直接到人事部门办理。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省和本市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与大中型企业、公有制单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0、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凡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公开招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三、大力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11、今明两年,我市每年统一选聘5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任职期限一般为2年。

12、选聘的高校毕业生任职期间,由区(县)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档案由区(县)委组织部门管理,或区(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或寄挂任职所在区(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口。

13、选聘的高校毕业生任职期间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工作、生活补助,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对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

14、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后3年内参加我市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享受省规定的笔试成绩加分的优惠政策。选聘毕业生被正式录(聘)用后,执行新录(聘)用单位工资待遇,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15、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特别是区(县)和街道(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公开招录、招聘在村任职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

四、继续做好选招大学毕业生到基层村居任职锻炼工作

16、选招生一律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所需工资费用三年内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生活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与街道(镇)干部一视同仁,由街道(镇)负责。选招生不实行试用期工资,按大学本科毕业生转正定级标准确定职级工资。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任命为科员(暂不占职数),在转正定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级别工资高定二档。调离街道(镇)机关的,其高定的二档工资予以取消。

17、选招生到基层经过2至3年的培养锻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择优选调到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今后市和区(县)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招生中选调,不断完善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

五、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计划

18、鼓励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到我市乡镇及乡镇以下基层从事为期2年的“三支一扶” (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志愿服务活动。参加我市“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由省财政统一支付每人每月生活补贴800元和购买社会保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费补贴200元。区(县)和乡镇可从实际出发,对到本地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适当增加生活补贴。

19、鼓励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本人愿意留在基层服务单位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接收安置工作。今后基层单位自然减员出现空缺的编制和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农村学校教师岗位出现空岗空编时,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省的优惠政策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20、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窗口”,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学生提供指导和咨询,并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2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21、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中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及相关的税收、工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

22、在我市就业再就业财政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设立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用于扶持毕业生创业。对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七、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23、选择我市一些条件较好、能持续提供见习岗位且有积极性的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回到我市、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和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见习期限为6个月。

24、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提供不低于8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财政对市直单位按接收见习生的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期每人1000元的奖励,接收人数为100名,试行一年。

25、各区(县)可参照本意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从实际出发,对接收见习生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26、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人事部门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免费推荐就业,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失业登记管理和服务。

八、推动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平台

27、推动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的贯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要积极开设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专场,努力搭建“汕头人才网”和“汕头人力资源网”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办好现场“有形市场”和网上“无形市场”,切实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

28、加大就业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力度。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开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热线”,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积极开展“就业指导进校园活动”,设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和办事指南信息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提供帮助。

29、强化高校毕业生求职公益性服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活动提供免费公益性服务,高校毕业生可免费查询招聘信息、免费登记个人求职信息、免费推荐就业,免费查询个人档案到位情况。

30、加强特困家庭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从今年开始,政府将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逐步解决特困生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对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行重点就业推荐和免费人事代理;报考我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31、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和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

九、努力构建统一协作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格局

32、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是一项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格局。

33、建立人事部门牵头,组织、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共青团、学联等组织共同协作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本意见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尚未到期的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享受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本意见由汕头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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