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澄劳社函[2009]1号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劳社电[2008]76号)和汕头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汕劳社函[2008]585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省厅和汕头市局的要求,迅速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情况总结、检查情况统计表请于2009年1月23日前报送局劳动监察股。

      联系人:卢再强    电话:85855212    传真:85887673

                                                 澄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汕劳社函[2008]58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劳社电[2008]76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省厅的要求,迅速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情况总结、检查情况统计表请于2009年1月25日前报送市局劳动监察科。

      联系人:刘建涛,电话:88645036,传真:88645032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2009年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要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加大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决定从2008年12月22日至2009年1月22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住关键,突出重点

      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对象是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外向型企业。特别是对以往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近期列入欠薪重点监控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是企业建立工资支付制度,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支付情况。通过专项检查整治,及时发现欠薪隐患,及时介入处理,解决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分片包干,务求实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抽调骨干力量,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依法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走过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要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屋建设、市政设施、交通路桥、水利电力建筑等)进行全面检查。要通过查阅劳动合同,核查职工人数,检查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台帐等方式,切实掌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实际情况。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守法经营和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

      三、依法严厉查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行动中发现的工资支付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按法定程序及时查处。其中,对欠薪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欠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对欠薪逃匿的企业要及时处置,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等一时间到场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对以追讨欠薪为名追讨建筑工程款的,要及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入处理;对存在欠薪苗头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迅速消除隐患,确保元旦、春节期间不因欠薪发生群体性事件。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建设、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共同处理好建筑企业拖欠工资案件;要与公安部门共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启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共同打击欠薪逃匿行为;要主动将企业劳动保障违法信息通报人民银行,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五、认真总结,按时报送检查情况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专项行动情况,并在2009年2月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厅劳动监察处。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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