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劳社函[2009]7号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现将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汕劳社函[2009]10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自文到之日起,停止向辖属用人单位收取汕头市内的外区务工人员“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用人单位使用汕头市外流动人员的征费办法仍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规定及澄海区物价局《收费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