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人力资源网
外国人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台港澳人员在澄就业许可办事指南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会议
关于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转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转发《关于实施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澄海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流程
敬告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人事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澄海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方案
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澄海分校2009年招生信息
转发关于停止收取汕头市跨区就业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转发关于举办2009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批准设立汕头市澄海区西华汽车维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及措施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澄海区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汕头市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汕头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澄海市职工挂靠人事关系暂行规定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汕头市澄海区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印发汕头市澄海区2005年度各镇(街道)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00五年澄海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汕澄就办[2005]03号
2005年检合格单位和表彰先进的决定
印发《二00五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工人及技校毕业生寄存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产业大军,他们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城市发展注入了活力。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我市劳动者技能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民心工程,意义十分重大。

二、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申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汕劳社[2008]155号)规定的入户条件,对申请入户的优秀农民工进行审核。

       1、优秀农民工申请入户我市城镇,原则上通过其所在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优秀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为市直和中央、省直、外地驻汕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优秀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为区县属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符合入户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对于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入户的优秀农民工,由其社保登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代为申报。

      2、申请入户优秀农民工所持职业资格证书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验证。 

      (二)核准优秀农民工入户文件的签发。市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和个人代办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函复申报单位或负责初审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优秀农民工就业单位属于市中心城区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签发《入户通知书》和《入户卡》;优秀农民工就业单位或个人代办机构属于潮阳、潮南、澄海、南澳三区一县的,由区(县)级劳动部门签发《入户通知书》和《入户卡》;同时应将签发《广东省汕头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卡》的情况函告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三)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入户我市城镇户口应按就业属地原则办理。即就业地属于市中心城区的应按汕头市城市中心区户口迁移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潮阳、潮南、澄海、南澳三区一县的应按各区(县)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四)关于落户地址及证明材料。

       1、优秀农民工有自有合法房产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2、优秀农民工需落户单位公户的,应提供单位同意落户的意见及单位公户户口簿;

      3、对于优秀农民工没有自有住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入户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投靠亲友;

      (2)政府批准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或档案寄存机构;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4)其他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同时应提供本市户口簿,属第(2)至第(4)项途径落户的要提供这些机构同意落户的意见。

      三、执行与沟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审核工作。对在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反映,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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