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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印发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 【资料来源】 |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日  期】 | 2004-7-30 |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汕头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我市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工资分配状况、就业等情况,制订我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如下:
 1、基准线为8%。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工会组织意见等实际情况,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但各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的同时,要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的负担程度,在保证职工工资水平提高的同时,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
 2、上线(警戒线)为11%。主要是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较快时,工资水平也可以相应增加,但工资增长幅度不能过快,否则会加大人工成本,影响企业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3、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4、执行时间为一年,从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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